消防规范
1 总则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1.0.1 为合理地设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及灭火剂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程的意义和目的。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基于正压产泡方式的新型泡沫灭火系统。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相关的车载压缩空气泡沫系统(ISO7076-5)和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设备(ISO7076-6)等产品标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11从2010年版就纳入了该技术,系统形式主要是压缩空气泡沫喷淋(喷雾)系统。与现有低、中、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相比,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在泡沫产生原理、核心组件、技术特点等方面有着本质差别,其泡沫产生在前端主机部分,末端泡沫释放装置只起分配泡沫作用,而无须泡沫产生功能,克服了传统泡沫灭火系统易因吸人泡沫产生装置周围的高温烟尘而降低泡沫质量的问题,泡沫产生及泡沫性能受火灾、高温、烟气、爆炸等因素影响小,因此保证了系统的高效性和可靠性。 该系统发泡倍数与使用的泡沫灭火剂、气液比和喷射释放条件有关,根据应用对象不同可选择适宜的发泡倍数,最高发泡倍数可达40倍以上。压缩空气泡沫具有泡沫结构均匀细腻、泡沫稳定性高、灭火能力强、效率高的特点,可快速有效扑灭A类火灾、B类火灾、AB类混合火灾和立体遮挡火灾等复杂条件下的火灾,同时可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和抗复燃性能。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所具备的这些独特技术特点和优势,为大型油浸变压器、石化储罐、交通隧道、汽车库、飞机库等领域和场所火灾扑救提供了有效技术手段,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工作流程见图1,该系统主要由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装置、阀门和管道等组成。灭火系统启动后,压力水和泡沫液通过泡沫比例混合系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混合,形成泡沫混合液,再通过气液混合装置向泡沫混合液中正压注入一定比例的压缩空气,形成一定发泡倍数的压缩空气泡沫,最后经泡沫管道充分混合后输送至末端释放装置进行喷放灭火。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适用的范围。 根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用方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油罐液上喷射系统、油罐液下喷射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目前,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11《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主要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的相关要求,尚未涉及油罐液上喷射系统、油罐液下喷射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炮等。本规程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以及国内相关机构最新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关要求。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不适用的范围。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包括大型油浸变压器、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及库存区、石化储罐、交通隧道、汽车库、飞机库等。 由于压缩空气泡沫是含水的灭火介质,扑救带电设备火灾时,应确保断电之后再喷射泡沫。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涉及的新型技术产品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 1.0.5 本条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工程应用应采取的措施,以充分有效发挥新型灭火技术产品的作用。 1.0.6 除本规程外,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工程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20031、《A类泡沫灭火剂》GB2789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