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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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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组件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3.2.1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不应低于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范围;
    2 装置的泡沫混合比类型应与所选用的泡沫液一致,且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混合比不应超出允许值范围;
    3 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装置的气液比不应超出允许值范围;
    4 装置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5 供水管道、供泡沫液管道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6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7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长期接触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质制作;
    8 进气管道和进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
    9 压力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的规定,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10 压力容器及集流管应设置压力监测装置和安全泄压装置。 3.2.2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采用非吸气式结构;
    2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的流量、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覆盖范围、射程、发泡倍数及25%析液时间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的入口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20MPa;压缩空气泡沫炮的入口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0MPa;
    4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及连接件应采用耐高温金属材质。 3.2.3 阀门和管道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所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2 当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出口管径大于DN300时,宜采用电动、液动和气动阀门,且应具有手动开启机构;
    3 泡沫液、泡沫混合液和压缩空气泡沫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4 在严寒或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    取防冻措施。 3.2.4 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停功能以及自动、手动相互切换功能,且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
    2 应具有自动巡检功能;
    3 在工作消防泵组、泡沫泵组及供气装置发生故障停机时,应具有自动投入运行备用消防泵组、泡沫泵组及供气装置的功能;
    4 现场控制柜和远程控制柜应显示消防水(箱)和泡沫液罐的液位,具有低液位报警功能;
    5 现场控制柜和远程控制柜应显示泡沫混合液流量、压力、气液比及混合比;
    6 采用高压气瓶作为供气装置的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具有低气压报警功能。 3.2.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高压气瓶、管道及控制装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保证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能够正常工作。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涉及水、泡沫灭火剂、压缩气体三元两相混合技术,是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最重要的部件。根据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结构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非预混型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和预混型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非预混型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主要包括供水装置、供气装置、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气液比例混合装置、管路等,预混型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主要包括泡沫混合液罐、供气装置、气液比例混合装置、管路等。
    选择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时,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应满足灭火系统设计目标要求,在规定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工作范围内的泡沫混合比、气液比不应超出允许值范围。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气源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其他性质相近的气体。为了统一名称,参考借鉴NFPA11的规定,将采用空气、氮气或其他性质相近的气体的这类灭火系统统称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供气装置包括:空气压缩机、高压空气或氮气瓶组、制氮机、缓冲气罐、启动装置等。供气装置为压力容器,需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由于压缩空气容器压力是随着温度的增加而增大的,因此,公称工作压力要大于最高使用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可靠和能够正常工作,每个压力容器都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泄压阀,同时应监测压力变化。
3.2.2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保证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能够正常工作。
    压缩空气泡沫是一种可压缩的特殊流体,通过产生装置及管道输送后已充分发泡,因此其释放装置应采用非吸气式结构。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只需要泡沫分配功能,即及时将泡沫按照预定模式有效施加到着火对象。但是,实际应用中,一旦释放装置结构设计不当或者流量、压力等应用参数使用不当,会对泡沫喷洒效果、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等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灭火、抗复燃及隔热保护性能。因此,需选择专用压缩空气泡沫喷头、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压缩空气泡沫炮、压缩空气泡沫枪等释放装置,并采用规定的流量、压力等应用参数。研究表明,如果压缩空气泡沫炮工作压力过高,从炮口喷射释放后会因泡沫压力变化过大而破碎,影响泡沫性能和射程。通过DN40、DN65、DN80、DN100等多种不同口径和规格泡沫炮喷射试验结果,为保证压缩空气泡沫具有良好发泡倍数、稳定性和射程,推荐泡沫炮工作压力为0.3MPa~0.8MPa。     用于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及外浮顶储罐使用的释放装置以及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管及连接件等应采用耐高温金属材质,以保证其能够在火灾高温时正常工作。 3.2.3 阀门若没有明显启闭标志,一旦失火,容易发生误操作。     对于明杆阀门,其阀杆就是明显的启闭标志。对于暗杆阀门,则须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     口径较大的阀门,一个人手动开启或关闭较困难,可能导致消防泵不能迅速正常启动,甚至过载损坏。因此,选择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为佳。增压泵的进口阀门属上一级供水泵的出口阀门,也按出口阀门对待。     消防水、泡沫液等湿式管道平时充有液体,为防止其在温度较低时冻结,影响系统使用,须采取防冻措施。 3.2.4 本条规定是对操作控制系统的最基本要求。现场控制柜及远程操控柜都应设置自动、手动启停按钮,二者可相互切换,同时具备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可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巡检功能是为便于系统运维管理。 3.2.5 本节主要对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特有组件或组件的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对于本节涉及的系统组件,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对于压缩空气供给设备及其启动装置,还需要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节未涉及的系统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规定。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等系统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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