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4.1 一般规定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4.1.1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应用场所的火灾特点、保护对象类型和环境条件等选择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和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4.1.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火灾时,发泡倍数不应低于5倍,泡沫 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 3.5min; 扑救汽车火灾、飞机火灾以及进行隔热保护时,发泡倍数不应低于7倍,泡沫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5min。 4.1.3 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2 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3 具有AB类混合火灾危险的交通隧道、汽车库、飞机库等场所;
4 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及其他大型充油设备。 4.1.4 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释放装置的选型,应根据释放装置的特性、系统设计供给强度和保护面积等因素确定,且其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当用于保护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及其他大型充油设备时,释放装置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散热器、油枕及事故油坑。 4.1.5 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系统的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及其他大型充油设备时,保护面积应按照油箱、油枕、散热器及事故油坑的投影面积计算;
2 保护其他场所时,保护面积应按应用场所一个或多个灭火分区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表4.1.5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4.1.6 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或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宜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1.7 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罐密封圈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8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释放装置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2 应选用相同规格的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 自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启动至将压缩空气泡沫输送到保护储罐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5 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4.1.8 当特高压换流变压器、交通隧道、汽车库等场所采用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其布置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70%计算;
2 压缩空气泡沫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2门,应能使压缩空气泡沫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3 单台压缩空气泡沫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低于8L/s,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4 压缩空气泡沫炮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射的障碍物;
5 自系统启动至炮口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6 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4.1.9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管道上试验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和气体管道上应设置流量计和压力表,或者预留流量和压力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
2 在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出口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的要求;
3 在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压缩空气泡沫管道上应设置冷喷试验接口。
条文说明
4.1.1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包括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和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油罐液上喷射系统、油罐液下喷射系统),对于不同的应用场所,应根据火灾特点、保护对象类型和环境条件等适用系统类型。
4.1.2 本条规定是基于大量标准火灭火试验和实体火灭火试验而提出的。通过相关试验表明,对于实体汽车火、木垛火、遮挡油盘火等火灾,泡沫应具有一定倍数和稳定性,以保证良好的堆积覆盖特性和灭火性能。发泡倍数越高,25%析液时间越长,泡沫覆盖速度越快,灭火和隔热保护能力越强,为此本条规定了扑救A类火灾、AB类混合火灾以及进行隔热保护时的最低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对于B类火灾,主要采用成膜型泡沫灭火剂,利用水膜和泡沫双重机制进行灭火,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同样是决定灭火和抗复燃性能的关键性能,为此本条规定了扑救B类火灾时的最低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
4.1.3 本条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及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相关机构最新研究结果,提出了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的适用场所,但不仅限于这四类场所。对于其他类型场所,应开展充分试验论证后再进行工程应用。
汽车火灾是公路隧道、汽车库最常见火灾类型,火灾形式包括油箱泄漏火灾、发动机舱火灾、车厢内火灾及轮胎火灾等,具有AB类混合火灾和立体遮挡火灾特点。试验结果表明,普通水喷淋系统对于这些火灾效果不佳,泡沫-水喷淋系统不能直接作用于发动机舱火灾、车厢内火灾及轮胎火灾,无法扑灭火灾。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因具有良好的泡沫稳定性和堆积覆盖效果,可以将汽车完全覆盖,通过隔绝氧气窒息而使这些特殊火灾完全灭火。 特高压换流变压器体量大、数量多,储油量多、运行温度高,存在爆燃、遮挡等灭火不利条件,进而导致火灾不确定因素多、扑救难度大。通过多次实际火灾案例表明,现有普通水喷雾、泡沫喷雾无法满足大型油浸变压器灭火需求。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具有灭火能力强、速度快、水渍损失小、安全可靠、灭火效率高等特点,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开展了多次±800kV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全尺寸实体火试验验证,证明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和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均可快速有效扑灭特高压换流变压器火灾。 油浸变压器、充油电抗器等其他大型充油设备可参照特高压换流变压器设计,但是须考虑风对泡沫喷洒的影响。由于压缩空气泡沫密度小、质量轻,会受风速、风向等环境条件,因此对于未设防火墙的常规油浸变压器,在释放装置选择及安装布置方面必须考虑风对泡沫覆盖的影响。 特高压交流变压器结构较特殊,与特高压换流变压器不同,是否适用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案仍需试验验证。 4.1.4 本条参照了NFPA11《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以及国内外相关机构试验结果确定。 4.1.5 本条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以及国内外相关机构试验结果,并参照NFPA11《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相关标准而确定的。 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承担的“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研究”、“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公路隧道灭火技术应用研究”、“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隧道救援站灭火技术应用研究”、国家电网公司重点科技项目“特高压换流站大型换流变压器灭火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重大项目研究结果,确定了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响应时间等技术参数。 针对非水溶性液体火灾,采用成膜型压缩空气泡沫灭火剂,通过长、宽、高为2.16m×2.16m×0.305m的标准油盘火系列灭火试验表明,压缩气体泡沫对于汽油燃料火灾的泡沫溶液临界供给强度约为1.32L/(min·㎡),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不低于2L/(min·㎡)。对于水溶性燃料(如醇、酮)火灾,泡沫溶液供给强度不应低于2.5L/(min·㎡)。 针对具有A类火灾、AB类混合火灾危险的汽车火灾,采用A类泡沫灭火剂,开展了大量实体汽车火灭火试验,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超过5L/(min·㎡)的条件下,均可以快速扑灭汽车内部火灾、流淌火、轮胎火等,因此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不低于5L/(min·㎡)。 针对特高压换流变压器,采用±800kV特高压换流变压器全尺寸实体火模型,先后开展了多次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灭火试验,每次试验使用约20t KI50X(或KI25X)型变压器油,基础油温约155℃,试验采用成膜型压缩空气泡沫灭火剂。试验结果表明,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12.5L/(min·㎡)条件下,预燃2.7min开始施加泡沫,灭火时间为181s,连续供泡10min将变压器全部冷却至100℃以下;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15.7L/(min·㎡)条件下,预燃4.3min开始施加泡沫,灭火时间为33s,连续供泡10min将变压器全部冷却至100℃以下。在实体火灭火试验供给强度的基础上,考虑一定安全系数,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15L/(min·㎡)。 目前,国内外针对其他类型油浸变压器(如110kV、220kV、500kV等)、特高压交流变压器、充油电抗器等采用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开展的灭火试验较少,缺少相关灭火参数支撑,国外标准中也无相关规定,故此可暂且参照特高压换流变压器相关参数设计。下一步随着灭火试验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数据的不断丰富以及工程应用经验的积累,相应灭火应用参数再逐步补充和修订。 4.1.6 目前国内外相关标准尚未涉及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在储罐区的应用。本条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以及国内外相关机构最新试验结果确定的。 4.1.7 本条是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承担的“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石油化工工程火灾应急处置装备研发”研究结果确定的。 根据长30m模拟全尺寸密封圈火灾试验结果,在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5L/(min·㎡)~8L/(min·㎡)条件下,均可以在3min内完全灭火,且强度越大,灭火速度越快。为了保证快速高效灭火,确定了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小于8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为使各释放装置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均衡,以利于灭火,本条规定采用相同型号的释放装置并要求其均布。 设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主要是供压缩空气泡沫枪使用。下一步随着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在油罐应用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工程应用经验的不断积累,再逐步修订完善用于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灭火应用参数。 4.1.8 本条是为保证压缩空气泡沫炮系统正常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承担的“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石油化工工程火灾应急处置装备研发”、国家电网公司重点科技项目“特高压换流站大型换流变压器灭火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重大项目研究结果确定的。 压缩空气泡沫是一种可压缩的特殊流体,在管道和泡沫炮内输送的是已经发泡的泡沫,如果压缩空气泡沫炮工作压力过高,从炮口喷射释放后会因泡沫压力变化过大而破碎,影响泡沫性能和射程。通过DN40、DN65、DN80、DN100等多种不同口径和规格泡沫炮喷射试验结果,为保证压缩空气泡沫具有良好发泡倍数、稳定性和射程,推荐泡沫炮工作压力为0.3MPa~0.8MPa。 增大压缩空气泡沫炮流量是提高其射程的主要途径。为了增大射程并提高抗风和穿透火羽流能力,保证压缩空气泡沫炮灭火性能,限制了单台泡沫炮的泡沫混合液最低流量,实际工程中应尽量采用大流量的压缩空气泡沫炮。 4.1.9 本条规定主要是方便对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