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4.3 操作与控制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4.3.1 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现场应急启动功能。当采用自动控制时,应由同一防护区内2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1个火灾探测器及1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 4.3.2 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采用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保护特高玉换流变压器时,自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启动至各释放装置喷射泡沫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20s;当用作保护其他场所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4.3.3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启动后,泡沫液、压缩空气的供给控制装置应随供水主控阀或供泡沫预混液主控阀动作而及时动作。 4.3.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设置故障报警与监视装置,且应在控制装置上显示并发出声光警报。 4.3.5 用于联动玉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保证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能够可靠启动,防止控制装置失效导致无法启动。当控制装置(现场电控柜和远程操控柜)失效时,应具有应急启动备用消防泵、泡沫泵、空气压缩机以及相关阀门的功能。 目前,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主要对比较重要场所进行火灾防护,为防止误动误喷,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应在接到2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4.3.2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压缩空气泡沫喷淋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能够及时喷洒泡沫。同时,考虑到特高压换流站较大,泡沫管道长,所需泡沫输送时间较长,在全尺寸试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用于换流站时的响应时间。 4.3.3 本条是对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操控性能的基本要求。 4.3.4 本条是保证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运行可靠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