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5.1 一般规定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5.1.1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Α划分。5.1.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2 系统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应齐全;
3 泡沫灭火剂、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和灭火剂应具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4 压力表、流量计、阀门、过滤器及管材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
5.1.3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供水、供电等条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2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防护对象、灭火分区和系统关键组件的设置与设计相符;
4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4要求。
5.1.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本规程附录B表B.0.1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结果应合格;
2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1~表B.0.2-6的要求记录。
5.1.5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及控制系统、阀门应由具有消防设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安装。
5.1.6 系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是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中的一个分部工程,并划分了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这样为施工过程检查和验收提供方便。
5.1.2 本条所规定的都是系统施工前的必备技术资料,资料不全不能施工。本条所指的控制阀门是指参与联动控制的阀门。
5.1.3 本条所规定的都是系统施工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5.1.5 本条规定系统重要部件的安装单位应具备消防设备施工资质。
5.1.6 本章仅对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的特殊要求作了规定,对于与泡沫系统和压缩空气系统相关的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