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5.2 安装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5.2.1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1对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柜、阀门、流量仪表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应完好;
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表面应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应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应清晰、牢固。 5.2.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1对泡沫灭火剂种类、数量、有效期及出厂合格证进行检查记录,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3~表B.0.2-6和表B.0.3记录。 5.2.4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方式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牢固;
3 安全泄压装置的泄压口不应朝向操作面,且不应对人身和设备造成损害;水、泡沫液、压缩气体的进口管道上的压力表应安装在便于观测的位置。 5.2.5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管道、阀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2.6 其他系统组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和材料进场检验是施工安装过程检查的一部分,也是质量控制的内容,检验结果按本规程附录B表B.0.2-1记录。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作为质量控制核查资料之一提供给验收单位审查,也是存档资料之一,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5.2.2 泡沫液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15308和《A类泡沫灭火剂》GB27897的要求,进场检验时,要检查其相关认证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 5.2.3 本条强调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记录,灭火系统验收时,作为质量控制核查资料之一提供给验收单位审查,也是存档资料之一,为日后查对提供方便。 5.2.4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应根据具体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保证供气设施正确安装,保证操作安全。 5.2.5 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应根据具体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5.2.6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系统组件的安装,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其中,压缩空气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安装要求和泡沫灭火系统中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安装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