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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验收 -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CECS748-2020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6.0.1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单位共同进行。
6.0.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
    2 系统及主要组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4 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 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调试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6.0.3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3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4记录;
    3 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表B.0.5、表B.0.6记录。
6.0.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供水装置、供气装置、泡沫液储罐)、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控制阀门、流量仪表、控制柜、管道过滤器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措施;
    5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6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6.0.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进行功能验收,功能验收应进行启动功能试验和喷泡沫试验。 6.0.6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启动功能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系统应进行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
    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3 工作泵或装置功能验收试验,包含工作泵或装置运行验收试验和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 6.0.7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按照最远或最不利灭火分区的条件,以手动控制方式进行1次冷喷试验;
    2 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按照最远或最不利灭火分区的条件,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1次冷喷试验;
    3 冷喷试验时,测试并记录系统流量、响应时间、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工作压力、泡沫液混合比、气液比、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等,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6.0.8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启动功能试验和喷泡沫试验全部检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6.0.9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并且泡沫液、水和压缩气体的储量应符合灭火设计用量要求。 6.0.10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图;
    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6.0.11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其他验收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0.1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 6.0.2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 6.0.3 本条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要求,隐蔽工程要在隐蔽前验收合格,所有质量控制资料要合格。另外,规范了编制本规程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 6.0.4 本条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泡沫灭火系统相关组件及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相关组件的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规定。 6.0.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时要进行喷泡沫试验,具体方法见本规程第5.3.3条。 6.0.8 本条规定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系统功能是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6.0.9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要确保灭火剂的储备量符合设计要求。 6.0.10本条规定了验收合格后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以便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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