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9.4 室外冷却、灭火设施 -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428-2021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9.4.1 煤化工工厂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生产管理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4.2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区四周,高层厂房和高架仓库四周,可燃液体罐(组)、液化烃罐(组)、液氨罐(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组)四周,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和干煤棚,应沿消防车道边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其他厂房、仓库、煤储运系统建筑可沿消防车道边设置枝状消防给水管道;装置区内沿消防车道及检修道路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应与其四周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连通,构成环状管网; 2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火炬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枝状管网; 3 独立设置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内的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与生产给水合用的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每个消火栓前应设置切断阀;4 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对于独立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钢制管道,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管径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的独立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9.4.3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舍下列规定: 1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0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2.0m,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2 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其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3 可能受到车辆冲撞的地上式消火栓,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并应采用防撞型消防栓; 4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对于生产管理区,不应大于120m; 5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除沿消防车道边设置消火栓外,设有二层平台的火车装卸栈台,还宜在二层平台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 大型煤化工工厂的主要装置区、罐区环形消防道路或救援场地宜设置工业专用的大流量消火栓。 9.4.4 煤化工工厂室外消防炮、水喷雾、泡沫等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表9.4.4室外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
注: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罐,其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设置,且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配置不应少于3支,每支泡沫混合液供给流量不应少于480L/min。 9.4.5 固定消防水炮的设计应符合列规定: 1 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出水量宜为30L/s~50L/s; 2 当地面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或消防炮平台,并宜选用远控消防水炮; 3 地面安装的手动消防水炮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应小于15m,远控消防水炮的控制阀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4 远控消防水炮同一根供水立管上布置的水炮不应超过2门;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液化烃罐区设置的消防水炮,每门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 9.4.6 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煤化工工厂,其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径不应小于DN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