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2.2 建设要求 -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2.2.1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2.2.2 排水工程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地质和地形条件,并应符合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的规定。 2.2.3 各类建设项目应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评估项目对所处地区内涝防治和污水收集的影响,不得超出既有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的设计负荷。 2.2.4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道路等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既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功能、蓄排能力和安全运行。 2.2.5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误接;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明确服务范围并设置合流污水管道接纳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和污水。 2.2.6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 2.2.7 排水工程中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管道、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2.2.8 排水工程中敞开式构筑物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保持明显、完整和有效。 2.2.9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 2.2.10 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11 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产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2.2.12 服务人口大于20万的城镇排水工程的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2.13 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14 排水工程的变配电及控制设备应有防止受淹的措施。城镇排水工程的供电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2.2.15 排水工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信息服务。 2.2.16 城镇排水工程中,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气体的格栅间、雨水调蓄池等构(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2.2.17 排水工程中管道非开挖施工、跨越或穿越江河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2.18 排水工程的贮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应进行满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