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雨水管网 -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7-2022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3.3.1 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
3.3.2 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城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3.2的规定取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3.3.3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本规范表3.3.2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取值,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3.3.4 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封闭汇水范围,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当没有条件独立排放时,下游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道路排水设计流量要求。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防止变配电设施被淹的措施。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具备封闭道路的物理隔离措施。
3.3.5 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3.3.6 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
3.3.7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流砂地区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