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梁小姐
18929572631

消防规范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消防规范 > 消防规范大全

附件8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消防车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产品质量控制基本要求;铭牌标志要求。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认证标志。     1.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所需的环境。 1.2 文件和记录     1.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质量计划,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确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1.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和更改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1.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过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1.3 采购和进货检验     1.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保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1.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1.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1.4.1 工厂应对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1.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1.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1.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1.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1.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1.6 检验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设备。     1.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1.6.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a)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 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1.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2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 2.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2.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2.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a)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2.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2.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例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2.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建立的文件化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后的一致性控制内容。获证产品涉及 1.1.10 条规定的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执行后,工厂应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或用户,并按变更实行产品一致性控制。 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3.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 产品的名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 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 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3.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 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名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 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3.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4 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企业规定的例行检验项目和确认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4.1 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并经认证机构确认。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原则,鼓励采用生产过程的在线测试方法。例行检验应满足对产品进行100%检验(检验项目应为附件7和产品标准中同时规定的对应项目)。 4.2 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结合产品特点,生产企业自行制订确认检验计划并实施。 5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检验过程基础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5.1 生产过程基础设施设备     (1) 必须的机加工设备。     (2) 前处理设备(如喷砂、喷丸等)。     (3) 必须的下料设备。     (4) 总成及整车的涂装设备。     (5) 必须的焊接设备。     (6) 不小于 2 吨的转运/吊装设备。     (7) 臂架焊装和校准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8) 适应所生产产品的折弯机(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9) 消除臂架加工应力的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0)组装臂架所需的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1)用于臂架和支腿系统调试的移动液压源(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2)液压管路和器件清洗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3)镗、磨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4)必要的臂架(梯架)设计软件和电控系统测试软件(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5)生产用各种量具。 5.2 检验过程基础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 9m 以上深井(井直径大于等于 1.5m)。     (2) 不小于100m3的水池(池深大于 4 米)。     (3) 消防车水力性能测试装置(包括水力管路、流量计、真空传感器或真空表、压力传感器或压力表、转速传感器或转速表、温度传感器、流量调节阀等,测试流量和压力范围应涵盖所生产产品的水力性能,真空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 1.6 级)。     (4) 消防炮喷射测试装置(包括风速仪、阿贝折射仪、泡沫接筒、电子秤、秒表、角度仪、卷尺、量杯等)。     (5) 试压泵(最大压力应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6) 消防车质量称量设备。     (7) 防雨密封试验装置。     (8)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试验设备(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生产企业)。     (9) 电击穿试验设备(有220/380V 电压输入或输出的消防车生产企业,例如:照明消防车)。     (10)电流、电压、电功率和功率因数测量设备(有 220/380V 电压输入或输出的消防车生产企业,例如:照明消防车)。     (11)照度计(带车载式升降照明灯的消防车生产企业)。     (12)电绝缘测量仪(有 220/380V 电压输入或输出的消防车生产企业,例如:照明消防车)。     (13)随车吊起重试验配载重块若干(按随车吊的最大起重重量)。     (14)绞盘拉力测试设备(带绞盘的消防车生产企业)。     (15)稳定性测试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6)臂架应力应变测试仪(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7)探伤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粤ICP备2022018366号-1 粤公网安备44011302004693号 广东固稳科技有限公司 www.gdgoov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