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规范
6 检验规则 - 气溶胶灭火剂 GA500-2004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6.1 取样 每一项性能在检验前都应将样品混合均匀取样检验。 6.2 出厂检验 应按本标准中5.1~5.8规定的检验,必要时可增加检验项目。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并规定型式检验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t。a)新产品投产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式生产每两年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4 检验结果判定
6.4.1 出厂检验 按本标准规定项目检验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6.4.2 型式检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判定不合格: a)表1中A≥1;
b)表1中C≥3或B≥2或B+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