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吊架作为定型的工业产品需要定期做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指依据产品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抽样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检验前提<> >1)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4)正常生产,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检验参数<> >从型式检验的要求来说,产品的型号有多少,就需要做多少个型式检验报告。对于抗震支吊架来说,主要的参数有五类:<> >1)管线类型:水、电、风;2)几何型式:门型还是三角形;3)构件材料及几何尺寸;4)连接件类型和几何尺寸;5)涂层工艺。上述参数只要有1个发生了变化,都是一种新的型号,原则上都需要单独做型式检验报告。<> >检验内容和程序<> >1. 约请型式检验机构: 申请产品制造许可的单位,在获得受理通知后,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向有型式检验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型式检验意向委托书,同时提交制造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型式检验机构根据受理通知书中申请制造许可的产品类别、品种进行型式检验。<> >2. 型式检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按双方应约定的时间,派出2~4名检验检测人员组成型式检验组,由一名具有评审资格的评审员担任组长,到制造单位进行产品抽样、并完成相关检查等工作。 <> >3. 具体工作内容: 3.1 产品抽样:由型式检验组根据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样规则进行抽样。产品抽样应在制造单位库房中随机抽取经制造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库存产品。 3.2 设计资料审查:型式检验组对抽样产品的图纸、计算书等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3.3 型式检验:制造单位现场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在制造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制造单位现场不具备型式检验条件的,产品抽样后,由制造单位负责将封好的产品发运到型式检验机构所在地; 3.4 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型式检验后规定日期内出具型式检验报告,报告一式数分制造单位、评审机构、受理机构并存档。型式检验如何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抗震支架型式检验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但是国内检测机构繁多,对于此方面不太知悉的厂家应该如何进行辨别选择呢?<> ><> >国内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的资质主要由以下四种:<> >● CMA: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简称。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 >● 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简称。它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AL: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授予的权威性标志。与其他资质不同,它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IAC-MRA: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英文简称。<> >特别注意:● 只有CMA是强制认证资格,其他的均是非强制性认证资格。● 只要拿到CMA认证的型式检验报告能够满足国家认证要求。
抗震支架招投标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抗震支架工程招投标时,资格审查是必要且必须的。因此作为投标人,应该理清以下这些概念。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 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评估审查,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的活动。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项目的必要程序,它对于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定义: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优点:可以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减少评审费用、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评标质量),尽可能的减少“流标现象”。 缺点:延长招标投标过程,增加招标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费用。 适用:技术复杂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 具体办法:两种,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资格后审
定义: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的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 优点:可以避免招标与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工作环节和费用、缩短招标投标过程,有利于增强投标的竞争性。 缺点:在投标人过多时会增加社会成本和评标工作量。 适用: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采用:合格制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采购中各流程依据:《 采购法》、《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 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1)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函复时间:收到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机构意见、招标文件 终修改部分等备案资料后3日内,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 (2)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3)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开标日5日前。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开标前。 (6)二次招标时 次投标截止日与 次投标截止日间隔期限:不少于7日。(7)投标人招标网 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 (8)开标记录招标网备案期限:开标后2日内。 (9)评标价格多种货币转换为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卖出价公布的基准日:开标当日。 (10)银行资信证明有效期限:开标日前3个月内。 (11)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 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 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12)评标结果公示期:7日,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 (13)投标人质疑期: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 (14)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的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4日起7日内,特殊理由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 (15)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答复报送主管机关的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 (16)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17)主管部门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联系与区别
投标无小事,细节定成败
采购的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方式的采购和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招标方式的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四种方式。
为了避免混淆,今天我们主要来讲一下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01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1.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4.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5.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适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采购工程。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02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 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PART1相似部分
1、适用情形相似当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时,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来进行采购:(一)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2、流程相似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流程大致相同。竞争性谈判的基本流程: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成立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3、适用条件相似允许只有两家供应商的情形下,开展采购工作。
PART2差异部分
1、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采取 低价法: 低价法较为简明,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中取价低者中标。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较为复杂,但优势在于可以参考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将更多的变量条件纳入评分范畴,更为客观合理。2、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3、其他不同
竞争性磋商增加举报义务规定及对采购文件解释说明的禁止原则等。综上,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在适用情形、采购流程上虽有雷同,但根据采购实际需求于竞争报价阶段,分别采取 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两种差异较大的评分方式。两者共存,尽可能促进采供工作的合理与公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供应商间的恶性竞争。
入围招标是什么意思?招标,我们都知道,但很少听说过入围招标,看字面意思以为入围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或招标程序,其实不是的,为防止大家误解入围招标的含义和内容,今天就来讲解一下“入围招标”。
入围招标和招标有什么联系?招标是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是采购人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明确了招标的定义,再来看入围招标是不是招标。一般所说的入围招标,是指采购人通过类似招标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确定入围供应商短名单。有的采购人在入围招标时,同时也确定了入围产品的品牌、型号及价格。入围供应商短名单中的供应商称为入围供应商,其产品称为入围产品。采购人一般只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并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需要采购产品时,再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再次遴选确定签约供应商或直接确定签约供应商,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保证一定会向入围供应商采购,更不保证采购的数量。
入围招标不同的行业对各种资质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标书上都有明确的招标要求,所需资质按照招标书或招标公告提供就可以了。只要是招标,都会有招标文件或招标书(公告),因此不会存在没有要求的招标。
入围和中标是同一个意思吗?入围和中标不是同一个意思。入围就是拥有 终投标的资格, 轮就相当于资格赛,比如说,要想拿舞蹈 , 先就需要预赛,资格赛之类的,得到参赛资格,才有可能去拿 ,如果资格赛都没有进,根本就没有 终夺冠的资格。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
按照要求投标,一级资质都不能入围,而三级资质中标,是什么原因?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 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入围招标就是指具有了参与正式招标的资格。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角度来讲,入围招标不属于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
虽然入围招标不属于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不是真正的招标,但是入围招标这种“一次入围、多次采购”的采购方式能使采购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可以提高采购的效率,不失为一种便捷实用的采购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采购不属于 采购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时,采用入围招标采购方式是可以的。但是对于 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必须按照《 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项目流标后,业主单位如何做?
项目招标后流标,可能会影响该项目原计划建设的进度。那么从业主单位角度出发,该项目流标后,接下来该怎么做?
先分析项目流标的原因
项目流标的原因主要有:
1.项目规模较小、本身对投标人的吸引力不够;2.采购类项目投标限价不高;3.项目专业性特别强、潜在投标人较少;4.个别项目工期或供货期要求较紧;5.个别项目付款方式比较苛刻;6.投标人自身的粗心、疏忽,使得投标文件无效,造成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人数不足法定开标人数,比如:投标人开标时迟到、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签章、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投标保证金帐号输入错误造成未及时到帐等等。
其次项目流标以后的措施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业主可以在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招标。如果二次招标时再次失败,那么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属于 采购类项目,业主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修改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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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控制不同钢材链接的使用稳定性,成品抗震支架在不同位置移动可以影响支架的阻力大小,从而防止经过长久的使用后抗震支架失去其应有的抗震能力。减少抗震支架的震动也可以延长其使用寿命,本文来介绍一下减少震动的方法。
要想减少抗震支架的震动,可以在设计方面进行改善,将节约安装的动力添加在不同的移动方位设计的力度上,可以改善因为地板阻力而产生的移动障碍,也可以减少 发生转动从而倾斜的状况,加大了 管道的牢固性。
用户还可以通过减少压力的摩擦来减少支架的震动,减少压力摩擦可以避免力度的水位使用膨胀高的现象,用来调节不同钢材支撑架的使用力度高和摆动振动难以运行的问题。
用户在使用时还可以放空支撑架的力度转动,这样可以改善不同的喷 转动的工艺成品力度牢固的支撑架,同时可以减少抗震支架的受力磨损度。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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