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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有的建设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 工程管理知识 - 广东抗震支架厂家

改革现有的建设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我对国家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大建议

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诚然,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要花费一点时间来进行释义。诸如什么是建设?什么是建设管理?什么是建设管理体制?什么是建筑?什么是建设工程?什么是建筑工程?建设与建筑是什么关系?……还好,现在,在互联网时代,这些都不是问题,输入关键词,立马知道答案。我也大致浏览了一下,虽然,有些概念描述的还不够严谨,在内涵与外延上还值得商榷,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其的大致了解。所以错了对建设工程与建筑工程我略微延展一下,其它的就不解释了。

        什么是建设工程?就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涵盖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质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而什么是建筑工程呢?建筑工程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风水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这个不是我对建筑工程下的定义,也是网上搜索的,个人认为:只要包涵了“满足需要”、“自主行为建造”“人工环境”这三个关键词,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也就表述清楚了。也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说明: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里的建筑活动是等同于建筑工程活动的。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建设工程的范围要比建筑工程的范围更广。但是,我们国家却为建筑立了法,而对于范围比它广的多的建设没有立法。有人会说,你有点偏执,建筑法不就是建设法吗?形相似,质不同!不是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或者其它对建设与建筑概念不了解的人,是无法判别,它们之间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

       可以这么说,当今社会,在反腐倡廉中落马的官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涉及到建设工程的。还有在建筑市场领域发生的各种乱象(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规避招标、挪用资金、恶意竞争、排斥竞争对手、利用权力与岗位寻租…..)。究其原因,林林总总。但是关键(或者是根本的成因)还是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上!所以,改革现有的建设管理体制迫在眉睫!这些年来,我陆陆续续发表了多篇文章,并且参与了几次由国家部、委颁发的征求意见稿的活动,但是,都没有得到回应,就更不奢望我的意见或建议能得到采纳了。是人微言轻(体制外的布衣)?还是发表文章的载体受众有限(新浪博客及草根网)?还是现在的人都不愿意多关注与自己无关的事(非热点新闻)?或者是触及到了众多的、能左右政策的、体制内的既得利益者(这应该是主因)。位卑未敢忘忧国!今天,我愿意,再把自己对于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建议,整理提出来,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若其中有少许可行的、行之有效的、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效益的部分内容被采纳,我也就如愿以偿了。

       建议一:对于现行关系到建设的三个法律进行“一修两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增加一章“建设工程的管理”;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活动竞标法》,当然,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要做相应的修改;

      建议二:停止执行国家建设的分块管理模式体制,彻底结束建设领域的条块分割、“九龙治水”现象。至于是由国家发改委下面专门设立的“国家建设管理司”,或者归集到住建部,还是新设立一个统管国家建设的新部来进行管理,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

      建议三:国家设立“中国建设标准管理及项目建设服务局”具体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实施(该局隶属于建议一中的部委)。实行“五个全国统一”:建设项目实施的流程统一;建设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中的定额消耗量统一;建设成本的构成及基于成本之上的费用计取内容统一;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统一;

      建议四:建立国家建设管理的网络平台,所有按政策规定可以在网上进行的建设实施内容,都必须通过这个平台来办理(可以设立分平台,但是后台管理中,任何与总部不同之处都必须报总部审核,获批后才能发布),所有规避这个平台的建设行为皆为不合法,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的平台活动都要做到“资料可查询、过程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建议五:停止实施造价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制度,恢复实施建设领域从事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的准入办法。并且实施严格的“在岗责任制”与“终身负责制”。凡是在建设领域从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有志于去建设领域经济岗位上从事建设经济的人员,都可以申请参加获得“建设经济岗位证书”的考试(不限时间,网上考试,通过即获证)。但是,获证人员必须是建设经济岗位从业者(专岗专职),否则,此证无效。获证人员对自己的建设经济活动成果终身负责;(建议将这些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一称为:工程经济师,分初级、中级、高级);

      建议六:改革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最大程度地实行社会资源的有效供给。取缔任何受人为因素干扰,而有可能影响到建设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实施的行为,全程实施智能化来操作。目前采用的建设人才库里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办法、将项目技术与经济按一定的权重来分配分值,再来打分定标的原则,及不当场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等,严重影响到法律在建设项目中的公正性及权威性的体现。在只有技术能力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单位,才会来参加投标的前提下,项目的经济报价应该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唯一条件。每个项目可委托(建设单位自己没有编制能力)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成本价,并且只能在开标时公布。在成本价之上的最低报价单位即为项目的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承包合同授予此中标单位。否则视为违法,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七:国家鼓励建设的各参与方,成立能代表各自利益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是纯粹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不需要国家承担任何费用,也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可以由加入单位中的有资格担任会员的人来轮换)。对于协会的参与单位,采用自愿申请,自觉服从管理、自主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办法来进行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且依据国家的相关建设法律,来保障与维护本行业单位的经济利益。各协会成员之间,不分实力强弱、规模大小、职务高低、资质等级差别,在参与建设活动时,一切权利平等。国家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对各行业协会进行管理,保证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正义。

      建议八:国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布置给下属的各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结构类型、不同功能要求、不同装修标准,不同建筑风格、不同施工技术措施、不同的物价与工价指数、不同承、发包模式…..等等,当然是越细分越好了,每个季度公布一次建设经济指数(成本价),供各地在实施建设活动时参考。对于各地出现的同类型或者相类似的项目建设,低于成本价进行进行招投标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对于最终的结算价高出成本价很多的,也要进行执法检查。可以由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各地的平均综合社会利润率来自行测定基数,如基数定为20%,那么对所有结算价在成本价基础上增加了20%以上的项目,就要进行建设经济审核。把建设经济置于民众的关注下,不能让建设项目成为少数人敛财的工具,即便是有些人有钱任性,想超标准、超豪华、超规格地建设,也要看其是否让国家及人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该缴的税缴了没有?是否侵占了公共利益?是否与权力部门发生了利益输送?是否在建设管理上存在有疏忽?……)

      建议九:国家对于建设项目应该实行属地管理(国防及涉密项目除外),项目应该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单位承建。作为项目的外来投资单位,也不能将项目指定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外地施工单位(除非在公开投标的施工单位中的施工报价最低)。这对于防止与减少在建设领域发生腐败现象,具有作大的作用。也是稳定与发展地方经济,鼓励当地建筑劳动力在地方参与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让各地的领导真正能够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不是让自己深陷于家乡亲友要承接建设项目的请托包围之中。建设项目就是一块“唐僧肉”(特别是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谁都想吃上一口。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有些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始终要守住他那“一亩三分地”,而不愿意将项目交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建议十:国家对建设管理实行全社会的开放管理,接受全民监督。所有建设项目的情况(国防及涉密项目除外),都可以在网上查阅(当然可以限定一个期限:如近五年)。所有处于建设期间的在建工程,都可以查阅到与该项目相关的信息。对于大众在查阅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或者存疑,可以向当地建设管理单位申请解释或回复。对于他们无法回复的部分内容,建设管理部门可以责成项目的建设单位来予以解释或回复。当然,若涉及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向国家的相关单位进行举报。

改革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以适应新时期、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关键任务,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作用与意义重大。应该引起政府及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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