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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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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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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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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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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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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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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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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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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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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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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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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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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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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