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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居住区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11.0.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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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水域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10.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10.0.2 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10.0.3 水体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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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共场所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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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照明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8.0.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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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告设施与标识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表 7.0.1 广告设施与标识 7.0.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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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设施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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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园林绿化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5.0. 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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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道路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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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构)筑物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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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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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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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GB 50449-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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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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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十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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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消防规范大全 - 广东固稳科技抗震支架!
第十一条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

